世界地質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以下簡稱“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提升世界地質公園建設水平,推動世界地質公園可持續發展,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以及我國相關(guan) 法律法規政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地質公園,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擁有全球或者國際意義(yi) 的地質遺跡和豐(feng) 富的自然與(yu) 文化資源,邊界清晰且麵積適當的可持續發展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全國世界地質公園的管理。
第四條 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負責全國世界地質公園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業(ye) 務指導等工作,並作為(wei) 國家業(ye) 務主管部門與(yu)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聯絡世界地質公園相關(guan) 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世界地質公園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業(ye) 務指導。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本世界地質公園的日常管理。
國家地質公園網絡中心負責組織開展世界地質公園網絡的相關(guan) 活動。
第五條 建設世界地質公園,應當堅持統一管理、科學規劃、重點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設立世界地質公園專(zhuan) 家庫,為(wei)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評審、可持續發展等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公民等以捐贈、技術支持、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yu) 世界地質公園保護、研究、教育及宣傳(chuan) 推廣。
第二章 申 報
第八條 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建立世界地質公園項目預備庫(以下簡稱“預備庫”)。
預備庫申報,由申報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填報申請表並向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跨縣域的,由市級人民政府向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跨市域的,由相關(guan) 市級人民政府共同向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參照上述省內(nei) 程序,分別向相關(guan) 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相關(guan) 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後聯合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
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審定申請項目並出具確認函。
第九條 世界地質公園申報分為(wei) 國內(nei) 推薦和國際申報2個(ge) 階段。
第十條 國內(nei) 推薦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
申請國內(nei) 推薦的區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全球或者國際意義(yi) 的地質遺跡。
(二)具有較高價(jia) 值的自然與(yu) 文化資源。
(三)為(wei) 單一、統一的地理區域,並具有明確的邊界和適當的麵積,土地及海域、海島權屬無爭(zheng) 議。
(四)開展地質遺跡保護、科學研究、自然教育、地學旅遊等工作,成效顯著。
(五)申報建設得到當地居民的廣泛支持,社區參與(yu) 度高。
(六)有明確的管理單位和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
(七)已列入預備庫,並參照世界地質公園標準運行滿1年。
(八)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申報的其他規定。
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並向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薦文件。主要內(nei) 容應當包括申報區域的名稱、麵積、範圍邊界;資源條件和價(jia) 值;保護管理狀況;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等。
(二)申報材料。主要內(nei) 容應當包括國內(nei) 申報書(shu) ;綜合考察報告;視頻資料(時長不超過15分鍾);自評估文件(A表);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申報的文件;公示情況等。涉及國家領土主權、民族、宗教、軍(jun) 事、跨國合作等重大事項的,還應當提交相關(guan) 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函。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專(zhuan) 家實地考察、召開世界地質公園推薦評審會(hui) ,對通過評審且公示無異議的,可確定為(wei) 世界地質公園候選地(以下簡稱“候選地”)。
第十二條 國際申報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操作指南》等要求執行。
候選地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等規定,編製世界地質公園申報意向書(shu) 和申報材料。
候選地所在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履行國際申報程序當年4月底前將申報意向書(shu) 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審定後,在同年6月底前將申報意向書(shu) 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候選地所在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同年9月底前將經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和省級人民政府蓋章的申報材料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聯合有關(guan) 部門審定後,在同年11月底前將申報材料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候選地應當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的意見,在規定時間內(nei) 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條 候選地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在提交申報材料的次年接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實地考察。
第十四條 世界地質公園申報材料應當真實、客觀、準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申報過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於(yu) 重要資源受到嚴(yan) 重人為(wei) 破壞或者威脅、申報內(nei) 容不實或者故意瞞報、申報工作進展緩慢超出時限等情形的,視為(wei) 候選地自動放棄資格,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將在之後兩(liang) 年內(nei) 不再受理涉及省份的世界地質公園申請。
第三章 再評估與(yu) 範圍調整
第十五條 世界地質公園應當定期接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再評估。再評估分為(wei) 文案評估(主要包括摘要總結、工作進展報告)和實地評估。
第十六條 世界地質公園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等規定編寫(xie) 摘要總結和工作進展報告,在再評估前一年的5—7月間將經國家地質公園網絡中心審核的摘要總結報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同年12月底前將工作進展報告經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由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審定後在再評估當年1月底前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世界地質公園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接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再評估實地考察。
第十七條 世界地質公園可申請麵積調整。
調整麵積(增加和減少麵積之和)小於(yu) 原麵積10%的,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等規定編寫(xie) 麵積調整申請報告,經世界地質公園原申報單位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在申請當年10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由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審定後在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調整麵積大於(yu) 或者等於(yu) 原麵積10%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世界地質公園國際申報要求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變更世界地質公園名稱的,應當按照《操作指南》的規定編寫(xie) 名稱變更申請報告,經世界地質公園原申報單位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在申請當年10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由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審定後在同年11月底前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第四章 監督與(yu) 管理
第十九條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應當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guan) 章程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做好資源保護及區域可持續發展工作。世界地質公園與(yu) 自然保護地重疊的區域,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的相關(guan) 管控要求。
第二十條 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nei)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履行有關(guan) 國際章程和申報承諾,為(wei) 世界地質公園保護、建設與(yu) 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世界地質公園,應當由相關(guan) 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世界地質公園申報單位等建立工作協調機製。
第二十一條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製定保護管理製度,編製發展行動計劃,建立世界地質公園網站、數據庫和檔案等。
發展行動計劃內(nei) 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yu) 地質遺跡保護、資源調查與(yu) 監測、解說係統建設、自然教育與(yu) 地學旅遊、地質公園管理與(yu) 能力建設、社區發展計劃、宣傳(chuan) 推廣、網絡交流與(yu) 合作、資金投入與(yu) 保障等。
編製發展行動計劃應當廣泛征求相關(guan) 部門、企事業(ye) 單位、社區居民和專(zhuan) 家意見,並與(yu) 世界地質公園範圍內(nei) 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等相銜接。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其發展行動計劃開展工作,並細化評估周期內(nei) 的工作任務,確保世界地質公園有序發展。
第二十二條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傳(chuan) 係統,完善設施建設,加強與(yu) 科研機構、社區等合作,提高公眾(zhong) 對世界地質公園的認知。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世界地質公園網絡成員責任,參加世界、區域地質公園會(hui) 議,建立姊妹公園,加強國際交流,培養(yang) 輸送世界地質公園評估員,按時繳納會(hui) 費。
第二十三條 世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世界地質公園管理報告,主要內(nei) 容應當包括資源保護與(yu) 管理、發展行動計劃實施、自然教育與(yu) 地學旅遊、國內(nei) 外交流合作等情況,由省級林業(ye) 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在當年2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使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地質公園標識,應當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授權,遵守標識使用的有關(guan) 規定。嚴(yan) 禁用於(yu) 商業(ye) 目的或者授權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依法使用、交換和保管申報、再評估、範圍調整等過程中的涉密文件、數據、圖件等。所有涉密材料應當在上報前進行脫密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決(jue) 定,統一發布世界地質公園申報和再評估結果。
申報跨國(邊)境世界地質公園的,另行研究決(jue) 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ye) 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