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業(ye) 氮氧化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在不同時期和不同政策下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關(guan) 於(yu) 水泥行業(ye) 氮氧化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概述:
一、曆史標準
GB4915-2004:
- 水泥窯NOX排放量應小於800mg/Nm³(10%O2)。
GB50259-2008:
- 水泥廠焚燒廢棄物NOX排放量應小於500mg/Nm³(10%O2)。
二、現行標準
GB 4915-2013:
-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執行窯尾NOX排放濃度不大於400mg/Nm³的規定。
- 重點地區執行NOX排放濃度不大於320mg/Nm³的規定。
地方標準:
- 安徽、江蘇等省份已要求水泥NOX排放指標在100mg/Nm³以內。
- 寧夏、浙江、河北、河南、海南、四川、山西等水泥大省及部分地區,已嚴格到50mg/Nm³以下。
- 例如,浙江省發布的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水泥窯及餘熱利用係統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Ⅰ階段100mg/m³,Ⅱ階段50mg/m³。
- 山西省規定,水泥製造環節水泥窯及窯尾餘熱利用係統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50mg/m³。
三、趨勢與要求
隨著國家環保要求的日趨嚴(yan) 格,對水泥行業(ye) 氮氧化物排放的控製力度也越來越大。相關(guan) 部門已出台了一係列政策與(yu) 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水泥生產(chan) 企業(ye) 提出了更高的減排要求。水泥企業(ye) 需要采用先進的脫硝技術,如SN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等,以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
綜上所述,水泥行業(ye) 氮氧化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在不斷更新和完善中,企業(ye) 需要密切關(guan) 注相關(guan) 政策和標準的變化,並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減排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