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二十九次會(hui) 議通過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yu) 指揮體(ti) 製
第三章 預防與(yu) 應急準備
第四章 監測與(yu) 預警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yu) 救援
第六章 事後恢複與(yu) 重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hui) 秩序,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hui) 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yu) 應急準備、監測與(yu) 預警、應急處置與(yu) 救援、事後恢複與(yu) 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等有關(guan) 法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作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guan) 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按照社會(hui) 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wei)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建立健全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領導體(ti) 製,完善黨(dang) 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軍(jun) 地聯合、社會(hui) 協同、公眾(zhong) 參與(yu) 、科技支撐、法治保障的治理體(ti) 係。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堅持總體(ti) 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yu) 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依法科學應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預防為(wei) 主、預防與(yu) 應急相結合。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hui) 動員機製,組織動員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誌願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參與(yu)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hui) 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製度。有關(guan) 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突發事件相關(guan) 信息和有關(guan) 突發事件應對的決(jue) 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編造、故意傳(chuan) 播有關(guan) 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有關(guan) 人民政府和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hui) 穩定、擾亂(luan) 社會(hui) 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新聞采訪報道製度。有關(guan) 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做好新聞媒體(ti) 服務引導工作,支持新聞媒體(ti) 開展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ti) 采訪報道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新聞媒體(ti) 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yu) 應急、自救與(yu) 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chuan) 。
第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投訴、舉(ju) 報製度,公布統一的投訴、舉(ju) 報方式。
對於(yu)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的行為(w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有關(guan) 人民政府和部門投訴、舉(ju) 報。
接到投訴、舉(ju) 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立即組織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舉(ju) 報人;投訴、舉(ju) 報事項不屬於(yu) 其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處理。
有關(guan) 人民政府和部門對投訴人、舉(ju) 報人的相關(guan) 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護投訴人、舉(ju) 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應當與(yu) 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hui) 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yu) 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且對他人權益損害和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措施,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做到科學、精準、有效。
第十一條 國家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產(chan) 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需要及時就醫的傷(shang) 病人員等群體(ti) 給予特殊、優(you) 先保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wei) 應對突發事件的緊急需要,可以征用單位和個(ge) 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等財產(chan) 。被征用的財產(chan) 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chan) 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chang) 。
第十三條 因依法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致使訴訟、監察調查、行政複議、仲裁、國家賠償(chang) 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guan) 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與(yu) 應急準備、監測與(yu) 預警、應急處置與(yu) 救援、事後恢複與(yu) 重建等方麵,同外國政府和有關(guan) 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yu) 交流。
第十五條 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yu) 指揮體(ti) 製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統一指揮、專(zhuan) 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ti) 製和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wei) 主的工作體(ti) 係。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製突發事件引起的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的,從(cong) 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涉及兩(liang) 個(ge) 以上行政區域的,其應對管理工作由有關(guan) 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guan) 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共同負責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製。根據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建立協同應對機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guan) 。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jue) 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guan) 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guan) 負責人等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guan) 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guan) 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可以依法發布有關(guan) 突發事件應對的決(jue) 定、命令、措施。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措施與(yu) 設立它的人民政府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責任由設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有關(guan) 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並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guan) 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xiang) 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zhuan) 門工作力量,負責突發事件應對有關(guan) 工作。
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yi) 務參與(yu)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軍(jun) 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有關(guan) 突發事件應對的決(jue) 定、命令、措施,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作出專(zhuan) 項工作報告。
第三章 預防與(yu) 應急準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ti) 係。
國務院製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ti) 應急預案,組織製定國家突發事件專(zhuan) 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guan) 應急預案,製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並報國務院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按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ti) 係建設,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增強有關(guan) 應急預案的銜接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hui) 危害,具體(ti) 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ti) 係與(yu) 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yu) 預警機製、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複與(yu) 重建措施等內(nei) 容。
應急預案製定機關(guan) 應當廣泛聽取有關(guan) 部門、單位、專(zhuan) 家和社會(hui) 各方麵意見,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根據實際需要、情勢變化、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對應急預案作出修訂。
應急預案的製定、修訂、備案等工作程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應當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體(ti) 係建設規劃。
第三十條 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等場所,實現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的相互轉換。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hui) 同衛生健康、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等部門統籌、指導全國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標準體(ti) 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ti) 係,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防範措施,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guan) 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guan) 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登記。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及其基礎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接入突發事件信息係統,並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鄉(xiang) 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hui) 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三十五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製定安全防範措施;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hui) 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guan) 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chan) 、經營、運輸、儲(chu) 存、使用單位,應當製定具體(ti) 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對生產(chan) 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管控風險和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十七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製定具體(ti) 應急預案,為(wei) 交通工具和有關(guan) 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注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guan) 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yu) 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培訓製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負有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以及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有關(guan) 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綜合性常備骨幹力量,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綜合應急救援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zhuan) 業(ye) 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誌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鄉(xiang) 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可以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及時、就近開展應急救援。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zhuan) 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建立提供社會(hui) 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hui) 力量建立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yu)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服從(cong)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專(zhuan) 業(ye) 應急救援隊伍與(yu) 非專(zhuan) 業(ye) 應急救援隊伍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單位應當為(wei) 其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購買(mai) 人身意外傷(shang) 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防範和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shang) 害風險。
專(zhuan) 業(ye)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身體(ti) 條件、專(zhuan) 業(ye) 技能和心理素質,取得國家規定的應急救援職業(ye) 資格,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zhuan) 門訓練。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鄉(xiang) 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麵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應急知識宣傳(chuan) 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麵向居民、村民、職工等的應急知識宣傳(chuan) 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對學生及教職工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應急演練,培養(yang) 安全意識,提高自救與(yu) 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四十五條 國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災時應急、采儲(chu) 結合、節約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chu) 備保障製度,動態更新應急物資儲(chu) 備品種目錄,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chan) 、采購、儲(chu) 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ti) 係,促進安全應急產(chan) 業(ye) 發展,優(you) 化產(chan) 業(ye) 布局。
國家儲(chu) 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ti) 發展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擬訂。國務院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據職責製定應急物資儲(chu) 備規劃、品種目錄,並組織實施。應急物資儲(chu) 備規劃應當納入國家儲(chu) 備總體(ti) 發展規劃。
第四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chu) 備保障製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依法與(yu) 有條件的企業(ye) 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chan) 、供給。有關(guan) 企業(ye) 應當根據協議,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進行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chan) 、供給,並確保符合國家有關(guan) 產(chan) 品質量的標準和要求。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chu) 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有關(guan) 部門可以向社會(hui) 公布相關(guan) 物資、物品的儲(chu) 備指南和建議清單。
第四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運輸保障體(ti) 係,統籌鐵路、公路、水運、民航、郵政、快遞等運輸和服務方式,製定應急運輸保障方案,保障應急物資、裝備和人員及時運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應急運輸保障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應急調度和運力保障,確保運輸通道和客貨運樞紐暢通。
國家發揮社會(hui) 力量在應急運輸保障中的積極作用。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突發事件應急運輸保障,應當服從(cong)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四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應急保障體(ti) 係,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確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能源供應。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保障體(ti) 係,加強應急通信係統、應急廣播係統建設,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廣播安全暢通。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體(ti) 係,組織開展突發事件中的醫療救治、衛生學調查處置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有效控製和消除危害。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物資、設施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wei)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及時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chan) 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五十三條 紅十字會(hui) 在突發事件中,應當對傷(shang) 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並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yu) 其職責相關(guan) 的其他人道主義(yi) 服務活動。有關(guan) 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紅十字會(hui) 支持和資助,保障其依法參與(yu) 應對突發事件。
慈善組織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應當在有關(guan) 人民政府的統籌協調、有序引導下依法進行。有關(guan) 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必要的需求信息、政府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對慈善組織參與(yu) 應對突發事件、開展應急慈善活動予以支持。
第五十四條 有關(guan) 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
第五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ye) ,建立政府支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市場化運作的巨災風險保險體(ti) 係,並鼓勵單位和個(ge) 人參加保險。
第五十六條 國家加強應急管理基礎科學、重點行業(ye) 領域關(guan) 鍵核心技術的研究,加強互聯網、雲(yun) 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應用,鼓勵、扶持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企業(ye) 培養(yang) 應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研發、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專(zhuan) 家谘詢論證製度,發揮專(zhuan) 業(ye) 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監測與(yu) 預警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zhuan) 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係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係統,匯集、儲(chu) 存、分析、傳(chuan) 輸有關(guan) 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yu)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專(zhuan) 業(ye) 機構、監測網點和重點企業(ye) 的突發事件信息係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共享與(yu) 情報合作。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和有關(guan) 單位建立專(zhuan) 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製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guan) 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zhuan) 業(ye) 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核實處理,對於(yu) 不屬於(yu) 其職責的,應當立即移送相關(guan) 單位核實處理。
第六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guan) 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專(zhuan) 業(ye) 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監測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guan) 部門、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專(zhuan) 家學者進行會(hui) 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wei) 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當地駐軍(jun) 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guan) 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製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wei) 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wei) 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
第六十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jue) 定並宣布有關(guan) 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同時向當地駐軍(jun) 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guan) 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發布警報應當明確預警類別、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等。
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發布平台,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準確向社會(hui) 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建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快速發布通道,及時、準確、無償(chang) 播發或者刊載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指定專(zhuan) 門人員負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接收和傳(chuan) 播工作,做好相關(guan) 設備、設施維護,確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及時、準確接收和傳(chuan) 播。
第六十六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guan) 部門、專(zhuan) 業(ye) 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guan) 信息,向社會(hui) 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guan) 部門和機構、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有關(guan) 專(zhuan) 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hui) 發布與(yu) 公眾(zhong) 有關(guan) 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guan) 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chuan) 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谘詢或者求助電話等聯絡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等場所,並確保其處於(yu) 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hui) 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hui) 發布有關(guan) 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chan) ;
(七)關(guan) 閉或者限製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製或者限製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六十八條 發布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情況加強監測,根據實際需要及時保障供應、穩定市場。必要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等有關(guan) 法律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六十九條 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hui) 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
第七十條 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guan) 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guan) 措施。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yu) 救援
第七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製度。
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wei) 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wei) 最高級別。
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第七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guan) 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hui) 力量,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與(yu) 救援,統一指揮進入突發事件現場的單位和個(ge) 人。
啟動應急響應,應當明確響應事項、級別、預計期限、應急處置措施等。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製,提供需求信息,引導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等社會(hui) 力量及時有序參與(yu) 應急處置與(yu) 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轉移、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限製人員流動、封閉管理以及其他控製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製使用有關(guan) 設備、設施,關(guan) 閉或者限製使用有關(guan) 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chu) 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zhuan) 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藥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囤積居奇、哄抬價(jia) 格、牟取暴利、製假售假等擾亂(luan) 市場秩序的行為(wei) ,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哄搶財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的行為(wei) ,維護社會(hui) 治安;
(十)開展生態環境應急監測,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控製和處置汙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條 社會(hui) 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guan) 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guan) 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製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wei) 參與(yu) 衝(chong) 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jue) 現場糾紛和爭(zheng) 端,控製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nei) 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製;
(三)封鎖有關(guan) 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製有關(guan) 公共場所內(nei) 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衝(chong) 擊的核心機關(guan) 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guan) 、軍(jun) 事機關(guan) 、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lin) 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yan) 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guan) 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製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七十六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ge) 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chan) 、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ye) 組織生產(chan) 、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you) 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為(wei) 受突發事件影響無人照料的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提供及時有效幫助;建立健全聯係幫扶應急救援人員家庭製度,幫助解決(jue) 實際困難。
第七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jue) 定、命令,進行宣傳(chuan) 動員,組織群眾(zhong) 開展自救與(yu) 互救,協助維護社會(hui) 秩序;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組織群眾(zhong) 開展自救與(yu) 互救等先期處置工作。
第七十八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ti) 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hui) 安全事件,有關(guan)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cong) 人民政府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七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個(ge) 人應當依法服從(cong) 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hui) 秩序。
第八十條 國家支持城鄉(xiang) 社區組織健全應急工作機製,強化城鄉(xiang)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信息平台應急功能,加強與(yu) 突發事件信息係統數據共享,增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保障群眾(zhong) 基本生活和服務群眾(zhong) 能力。
第八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ti) 係和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引導心理健康服務人員和社會(hui) 工作者對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各類人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評估、心理疏導、心理危機幹預、心理行為(wei) 問題診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條 對於(yu) 突發事件遇難人員的遺體(ti) ,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科學規範處置,加強衛生防疫,維護逝者尊嚴(yan) 。對於(yu) 逝者的遺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在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內(nei) ,可以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應急處置與(yu) 救援需要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對獲取的相關(guan) 信息,應當嚴(yan) 格保密,並依法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因依照本法規定配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或者履行相關(guan) 義(yi) 務,需要獲取他人個(ge) 人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chuan) 輸他人個(ge) 人信息,不得非法買(mai) 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ge) 人信息。
第八十五條 因依法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或者義(yi) 務獲取的個(ge) 人信息,隻能用於(yu) 突發事件應對,並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予以銷毀。確因依法作為(wei) 證據使用或者調查評估需要留存或者延期銷毀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評估,並采取相應保護和處理措施,嚴(yan) 格依法使用。
第六章 事後恢複與(yu) 重建
第八十六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製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宣布解除應急響應,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hui) 安全事件,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複社會(hui) 秩序。
第八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進行調查評估,製定恢複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政、電信、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能源、廣播電視等有關(guan) 部門恢複社會(hui) 秩序,盡快修複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水利、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
第八十八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複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協調其他地區和有關(guan) 方麵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製定扶持該地區有關(guan) 行業(ye) 發展的優(you) 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的損失和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情況,製定救助、補償(chang) 、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jue) 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九十條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hui) 秩序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並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shang) 亡的人員依法落實工傷(shang) 待遇、撫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並組織做好應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第九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製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九十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有關(guan) 資金、物資的籌集、管理、分配、撥付和使用等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guan) 的審計監督。
第九十四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相關(guan) 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歸檔,並向相關(guan) 檔案館移交。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guan) 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guan) 機關(guan) 綜合考慮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後果、應對處置情況、行為(wei) 人過錯等因素,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以及阻礙他人報告有關(guan) 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采取應對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
(六)不服從(cong) 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七)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chan) 自救、恢複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九)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ge) 人的財產(chan) ,或者對被征用財產(chan) 的單位和個(ge) 人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chang) 的。
第九十六條 有關(guan)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並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物資儲(chu) 備和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其他法律對前款行為(wei) 規定了處罰的,依照較重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chuan) 播有關(guan) 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guan) 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chuan) 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ye) 務活動或者吊銷其許可證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cong) 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依法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責令改正;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關(guan) 於(yu) 個(ge) 人信息保護規定的,由主管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條 單位或者個(ge) 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造成人身、財產(chan) 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為(wei) 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an) 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采取避險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關(guan) 於(yu) 緊急避險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或者社會(hui) 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製、減輕其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guan) 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jue) 定。
緊急狀態期間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另行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傷(shang) 亡、財產(chan) 損失的,由國務院外交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其他有關(guan) 部門、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做好應對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應當遵守本法,服從(cong) 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依法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並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