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5號國務院令,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我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第一部專(zhuan) 門的法規,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製度,具有裏程碑意義(yi) 。《條例》的出台是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決(jue) 策部署的重要舉(ju) 措,對我國雙碳目標實現和推動全社會(hui) 綠色低碳轉型具有重要意義(yi) ,將為(wei) 加快建設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碳市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為(wei) 全麵深入宣傳(chuan) 和貫徹實施《條例》,現將有關(guan) 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領會(hui) 《條例》主要內(nei) 容
《條例》就碳排放權交易體(ti) 製機製、適用範圍、管理流程、數據質量保障、懲處違法行為(wei) 等諸多方麵作出了明確規定,為(wei) 我國碳市場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開啟了我國碳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法治新局麵。
(一)建立監督管理體(ti) 製。《條例》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guan) 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guan) 活動的有關(guan) 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guan) 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guan) 活動的有關(guan) 監督管理。
(二)明確交易範圍和方式。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研究提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ti) 種類和行業(ye) 範圍,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產(chan) 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chan) 品;交易主體(ti) 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和符合規定的其他主體(ti) ;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單向競價(jia) 或者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完善各環節管理流程。一是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製定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據此確定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二是配額分配,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製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據此向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三是報告和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編製年度排放報告,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核查並確認實際排放量。四是清繳和交易,重點排放單位根據核查結果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並可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mai) 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
(四)落實重點排放單位主體(ti) 責任。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製溫室氣體(ti) 排放,製定並執行數據質量控製方案,編製年度排放報告並按時向省級主管部門報告,向社會(hui) 公開其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並對其排放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重點排放單位還應當接受核查和監督檢查,按時足額完成配額清繳。
(五)嚴(yan) 格規範技術服務機構行為(wei)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技術規程和技術規範要求,對其出具的溫室氣體(ti) 排放相關(guan) 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接受委托編製年度排放報告、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ye) 務質量管理製度,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nei) 不得同時從(cong) 事年度排放報告編製業(ye) 務和技術審核業(ye) 務。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yu) 碳排放權交易。
(六)與(yu) 溫室氣體(ti) 自願減排市場做好銜接。溫室氣體(ti) 自願減排交易市場鼓勵各類主體(ti) 自主自願采取額外的溫室氣體(ti) 減排行動,產(chan) 生的減排效果經過科學方法量化核證後,通過市場來出售,從(cong) 而獲取相應的減排收益。溫室氣體(ti) 自願減排交易市場與(yu)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既有區別、獨立運行,又有聯係、互為(wei) 補充,共同構成我國碳市場體(ti) 係。《條例》對兩(liang) 個(ge) 市場的銜接作出規定,明確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購買(mai) 經核證的溫室氣體(ti) 減排量用於(yu) 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七)加大對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力度。《條例》對碳排放權交易相關(guan) 活動的各類主體(ti) ,包括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有關(guan) 部門、注冊(ce) 登記機構、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等,都規定了明確的違法情形和嚴(yan) 格的法律責任。尤其針對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wei) ,規定對單位和人員實行“雙罰製”,做到“處罰到人”,對弄虛作假的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有關(guan) 負責人員實行“清出”製度,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或者終身禁止從(cong) 事相關(guan) 業(ye) 務。同時,建立信用記錄製度,將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ti) 、技術服務機構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guan) 信用信息係統。
二、宣傳(chuan) 學習(xi) 《條例》有關(guan) 要求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借助環境日、低碳日、中國碳市場大會(hui) 等重要活動等來加大宣傳(chuan) 力度,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宣傳(chuan) 《條例》的規定和要求,提高碳排放權交易、自願減排交易和碳普惠交易相關(guan) 參與(yu) 方遵法守法的自覺性。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易機構和注冊(ce) 登記機構要將《條例》納入學習(xi) 和培訓計劃,加強對執法監管人員、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從(cong) 業(ye) 人員等的專(zhuan) 業(ye) 培訓。各級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交易機構和注冊(ce) 登記機構等及相關(guan) 人員要把握好《條例》的主要規定和精神實質,提高貫徹實施《條例》的能力和水平。
三、有力保障《條例》落地落實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全麵貫徹實施《條例》,加強監督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各項規定不折不扣地得到執行。
(一)及時完善配套製度體(ti) 係。我部將在《條例》的框架下,適時製修訂相關(guan) 配套政策文件、技術規範指南,不斷健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製度體(ti) 係。製修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規則等配套製度,進一步明確具體(ti) 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落實措施。
(二)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體(ti) 製。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以《條例》為(wei) 基礎,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製,加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健全“國家—省—市”三級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工作機製,強化日常監管,夯實市場運行基礎,推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完善碳定價(jia) 機製、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三)嚴(yan) 控嚴(yan) 查嚴(yan) 罰違法行為(wei)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yan) 格管控數據質量,通過落實《條例》及配套製度規範,持續壓減數據造假空間;通過運行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充分利用數智化技術手段保障數據質量;通過年度核查加強日常監管,持續強化數據質量審核。嚴(yan) 肅查處問題線索,通過大數據篩查、投訴舉(ju) 報受理等方式發現線索,嚴(yan) 格開展現場檢查核實,問題疑點不查清絕不放過,問題整改不到位絕不放過。嚴(yan) 懲重罰違法行為(wei) ,明確各相關(guan) 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零容忍”。
(四)規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各地方不得新建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行業(ye) 企業(ye) 不再參與(yu) 地方相同溫室氣體(ti) 種類和相同行業(ye) 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現有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當參照《條例》規定健全完善相關(guan) 管理製度,加強監督管理,在擴大行業(ye) 覆蓋範圍、實行總量控製、有償(chang) 分配、市場穩定儲(chu) 備機製等方麵先行先試,繼續發揮好試點作用,避免滋生金融風險,保障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請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部。